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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2014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

来源:北京化工大学 2013-11-21 10:17:03

 北京化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是教育部最早批准的可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高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艺术团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2014年学校将继续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
  
  一、领导机构
  
  我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招生办公室和文法学院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二、招生计划
  
  2014年我校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纳入学校预留招生计划中。
  
  三、招收类别
  
  1.舞蹈类
  
  (1)民族舞、古典舞、现代舞(不包括街舞、霹雳舞、迪斯科);
  
  (2)国际标准舞(拉丁舞、摩登舞)。
  
  2.声乐类
  
  男高、男低、女高、女低、美声、民族、通俗等唱法不限,要求有声乐训练基础,形象较好,有独唱能力,嗓音基本条件较好。
  
  3.器乐类
  
  (1)西乐类
  
  木管:长笛(重点)、双簧管(重点)、单簧管、大管、萨克斯;
  
  铜管:小号(重点)、圆号(重点)、长号(重点)、大号、次中音号;
  
  弦乐:大提琴(重点)、低音提琴(重点);
  
  西洋打击乐(重点)。
  
  (2)民乐类
  
  弦乐:高胡、二胡、中胡、板胡、京胡;
  
  弹拨:扬琴、柳琴(重点)、琵琶(重点)、阮类(重点)、古筝、三弦;
  
  管乐:竹笛、笙、唢呐(重点)、管子;
  
  民族打击乐(重点)。
  
  4.书法类(软笔)
  
  楷书、隶书、行书、草书。现场只测试一种书体,不分书体择优录取。
  
  5.绘画类
  
  中国画(工笔画、写意画)、油画。
  
  四、报名条件
  
  1.品学兼优,符合我校2014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类别要求,具有较高水平的艺术特长、较好文化课成绩的高中毕业生。
  
  2.对于统一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的生源省份,报名考生还须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特长统考且成绩合格。
  
  3.报考民族舞、古典舞、现代舞(不包括街舞、霹雳舞、迪斯科)考生,要求有较好舞蹈功底,形象较好,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72米;报考国际标准舞(拉丁舞、摩登舞)考生,要求具备扎实的国标舞基本功及舞蹈训练基础,女生不低于1.62米,男生不低于1.73米。
  
  4.报考非重点器乐类项目的考生,须具有国内该专业业余水平最高等级证书或具有相当水平,具有乐队经验者优先。
  
  五、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2013年11月20日至12月9日,考生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站(www.goto.buct.edu.cn)的艺术特长生招生报名系统,按照网上填报说明,进行网上报名。请务必妥善保存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备后续选拔各阶段查询结果之需。
  
  2.书面报名。考生须按照要求准备并邮寄以下报名材料:
  
  (1)网上打印《北京化工大学2014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
  
  (2)所获最高等级的学习获奖证书、专业等级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3)书法、绘画类考生要求必须提供作品和作品照片;声乐、器乐、舞蹈类考生必须提供视频作品;视频作品内容须达到以下要求:器乐与声乐类考生演奏或演唱两首乐曲;舞蹈类考生展示一段技巧和基本功,以及一支独舞;视频作品摄制标准要求:视频作品须制成VCD/DVD格式光盘(仅限该两种格式),视频内不得出现任何个人信息,不得进行变换镜头拍摄和后期编辑加工,考生应提前自行测试光盘是否能够正常播放声音与画面。作品、作品照片和视频等相关材料须与其他报名材料一同邮寄。
  
  报名材料快递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收,邮编:100029。来函请注明“XX艺术特长生报名”字样。(XX为艺术项目)。
  
  3.我校将在招生网上公布考生网上报名和书面报名材料接收情况,请考生在网上查询,确认报名是否成功。网上报名与书面报名缺一不可。凡网上和书面报名材料不全或不满足上述各项要求或两者所提供信息不符,以及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报名均将视为无效报名。申请材料恕不退还。
  
  六、选拔程序
  
  1.资格审查
  
  我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将对考生邮寄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考生初审结果将于2013年12月16日在我校招生网上公布。
  
  2.初审结果查询及考试确认
  
  初审合格的考生务必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登陆我校报名系统(用户名、密码与初始报名时相同)进行参加考试确认。确认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按照考试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和参加考试。未按时确认参加考试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退出选拔程序。
  
  3.艺术特长专业测试内容
  
  (1)舞蹈类:自选舞蹈表演、基本功、模仿;
  
  (2)声乐类:自选曲目表演(1-2首)、视唱练耳(简谱或五线谱);
  
  (3)西乐、民乐:自选曲目演奏(1-2首)、视奏(西乐五线谱、民乐简谱);
  
  (4)绘画类:中国画考生当场创作一幅作品;油画考生当场考核素描;
  
  (5)书法类:考生当场任选一种书体测试。
  
  4.艺术特长专业测试用具、乐器及伴奏说明
  
  (1)自带服装、乐器(钢琴除外)、伴奏带、道具等演出物品以及钢琴伴奏员;
  
  (2)西乐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伴奏;声乐、民乐可自带伴奏员(民乐伴奏人员限2人内);
  
  (3)书画类考生自备书画用具(毛笔、铅笔、橡皮、颜料等),学校提供纸、墨、毛毡。
  
  5.复试结果
  
  我校按照参加复试考生专业测试成绩划线,确定通过复试考生名单、专业测试鉴定级别和优惠档次。复试结果将于2014年1月2日下午14:00在报名现场公示,通过复试的考生在现场与招生办公室进行签约。考生可在现场自行查询或一周后在学校本科招生网的艺术特长生招生报名系统中查询,学校不再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本人。
  
  6.资格认定
  
  对于通过艺术特长生复试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招生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艺术特长生名单报送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将获得北京化工大学2014年艺术特长生资格(以下简称“入选考生”)。
  
  七、录取原则
  
  1.入选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化工大学;对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仍需在平行志愿的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化工大学;对单独设置艺术特长生志愿批次的省份,考生须在艺术特长生志愿批次填报北京化工大学。高考分数达到当地本科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由我校审查、录取。如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未达到当地本科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则优惠条件自动取消,我校将不予录取。
  
  2.入选考生专业志愿以高考报名志愿为准。被我校艺术测试鉴定为一级的入选考生,可享受高考实考分数基础上加40分录入相关专业,二级的入选考生可享受高考实考分数基础上加20分录入相关专业。
  
  八、管理条例
  
  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艺术团的各项规定,必须参加学校艺术团训练和相关比赛活动,承担个人应尽的义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并针对艺术特长生的特长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监督机制
  
  1、考生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
  
  2、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3、纪委监察室联系方式:010-64434762;jiwei@mail.buct.edu.cn。
  
  十、重要日程
  
  开始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0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2月9日(需要在此时间之前完成网上报名和书面材料邮寄,邮寄书面材料截止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
  
  初审结果查询时间:2013年12月16日(考生在报名系统中自行查询、确认);
  
  确认考试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报到及考试时间:2014年1月1日到我校报到和参加专业考试,请随时关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艺术特长生考试通知;
  
  报到和考试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
  
  考试结果查询:考生可以在现场和网上查询考试结果。现场查询:2014年1月2日下午14:00点在报名现场公布考试结果,考生可在现场自行查询;通过复试考生还需在现场与招生办公室签订协议;网上查询:2014年1月9日后在学校本科招生网的艺术特长生招生报名系统中查询。招生办公室将通过复试的艺术特长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及省级招办公示和备案。
  
  十一、其他说明
  
  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如教育部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参照教育部政策执行。
  
  十二、咨询方式
  
  专业咨询电话:010-64434752(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招生咨询电话:010-64435706、64436198、64453226
  
  本科招生网址:www.goto.buct.edu.cn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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